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 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廣場網路書店
內容簡介
個人或資產管理公司購買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乃近十年來新興的投資管道。但投資不良債權除了要注意報酬率外,其租稅的負擔是不可忽略的要素,因為實務上發現有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不良債權雖然獲得不錯的報酬,事後卻被課以一筆比其所獲得報酬還高的所得稅。這樣的結果超過投資人的預期,同樣也非財稅主管機關所樂見,因為這種租稅負擔,顯然違反量能課稅的原則。
造成不合理的課稅結果,是因為投資人不瞭解財稅主管機關的課稅規定,若能對相關課稅規定有所認識,並採取正確的投資策略,就不會產生不合理的課稅結果,甚至可以作出更為精確的節稅策略。財稅主管機關對於不良債權的課稅規定,與一般投資人的認知有差異,甚至如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代理人,亦未必能有完全正確的認識,以致有些投資人被課以無法預期的稅負。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乙書為使投資人所賺取的報酬,不被課以顯非合理的稅負,先從不良債權的起源及其性質與法律關係作分析,再就不良債權交易過程中的參與者所應負擔的稅負,以淺顯易懂的案例作解析,並公開筆者研究投資不良債權策略的心得,以供會計師、律師、記帳士、地政士等專業代理人、個人投資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理財規劃或諮詢投資策略時之參考
造成不合理的課稅結果,是因為投資人不瞭解財稅主管機關的課稅規定,若能對相關課稅規定有所認識,並採取正確的投資策略,就不會產生不合理的課稅結果,甚至可以作出更為精確的節稅策略。財稅主管機關對於不良債權的課稅規定,與一般投資人的認知有差異,甚至如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代理人,亦未必能有完全正確的認識,以致有些投資人被課以無法預期的稅負。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乙書為使投資人所賺取的報酬,不被課以顯非合理的稅負,先從不良債權的起源及其性質與法律關係作分析,再就不良債權交易過程中的參與者所應負擔的稅負,以淺顯易懂的案例作解析,並公開筆者研究投資不良債權策略的心得,以供會計師、律師、記帳士、地政士等專業代理人、個人投資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理財規劃或諮詢投資策略時之參考
目錄
第一章 不良債權的起源、定義及類型
第一節 市場失靈與不良債權的形成
第二節 不良債權的定義及分類
第二章 金融機構對不良債權的處理
第一節 金融機構自行催收
第二節 金融機構將不良債權轉讓出售
第三節 金融機構將不良債權證券化
第三章 資產管理公司
第一節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的立法
第二節 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資產管理公司的功能
第四章 不良債權的投資人
第一節 投資人購得不良債權的處理
第二節 投資人購買不良債權的抵押物
第三節 投資人購買不良債權證券
第五章 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的課稅
第一節 處理不良債權的營業稅
第二節 出售不良債權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三節 不良債權證券化的課稅
第六章 資產管理公司課營業稅的法制
第一節 資產管理公司在營業稅法上的定位
第二節 買入債權後轉售或催收的課稅
第三節 買入債權後承受抵押物的課稅
第七章 資產管理公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實務
第一節 買入不良債權後轉售或催收的課稅
第二節 買入債權後承受抵押物再出售的課稅
第三節 現行法制及課稅實務的疑義
第四節 對現行課稅方式的修正建議
第八章 個人投資不良債權的課稅
第一節 個人投資不良債權的動機及經濟利益
第二節 拍定人以現金支付抵押物拍定價款的課稅
第三節 投資人承受抵押物轉售的課稅
第四節 債權人以債權作價取得抵押物出售
第五節 投資人自行回收債權的課稅
附錄
第一節 市場失靈與不良債權的形成
第二節 不良債權的定義及分類
第二章 金融機構對不良債權的處理
第一節 金融機構自行催收
第二節 金融機構將不良債權轉讓出售
第三節 金融機構將不良債權證券化
第三章 資產管理公司
第一節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的立法
第二節 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資產管理公司的功能
第四章 不良債權的投資人
第一節 投資人購得不良債權的處理
第二節 投資人購買不良債權的抵押物
第三節 投資人購買不良債權證券
第五章 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的課稅
第一節 處理不良債權的營業稅
第二節 出售不良債權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三節 不良債權證券化的課稅
第六章 資產管理公司課營業稅的法制
第一節 資產管理公司在營業稅法上的定位
第二節 買入債權後轉售或催收的課稅
第三節 買入債權後承受抵押物的課稅
第七章 資產管理公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實務
第一節 買入不良債權後轉售或催收的課稅
第二節 買入債權後承受抵押物再出售的課稅
第三節 現行法制及課稅實務的疑義
第四節 對現行課稅方式的修正建議
第八章 個人投資不良債權的課稅
第一節 個人投資不良債權的動機及經濟利益
第二節 拍定人以現金支付抵押物拍定價款的課稅
第三節 投資人承受抵押物轉售的課稅
第四節 債權人以債權作價取得抵押物出售
第五節 投資人自行回收債權的課稅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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