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銀行資本適足率計算規定 - 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廣場網路書店
內容簡介
「金融人員風險管理專業能力測驗」主要參考書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使我國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及風險管理能力符合國際水準,已於民國96年1月4日發布我國「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等規定,使本國銀行於民國96年起正式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之內容,涉及銀行所有財務、業務、經營活動,以及各類風險管理制度,隨著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正式實施,所有銀行從業人員均有必要對該規定內容加以瞭解,進而將該規定之精神,與銀行經營管理活動結合,再配合銀行風險管理制度之改善,取得更佳之競爭優勢。本院為滿足銀行從業人員之研習需要,爰將「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內容及「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相關條文,彙集成冊出版印行,以利各界使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使我國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及風險管理能力符合國際水準,已於民國96年1月4日發布我國「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等規定,使本國銀行於民國96年起正式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之內容,涉及銀行所有財務、業務、經營活動,以及各類風險管理制度,隨著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正式實施,所有銀行從業人員均有必要對該規定內容加以瞭解,進而將該規定之精神,與銀行經營管理活動結合,再配合銀行風險管理制度之改善,取得更佳之競爭優勢。本院為滿足銀行從業人員之研習需要,爰將「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內容及「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相關條文,彙集成冊出版印行,以利各界使用。
目錄
第一篇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第一部分 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
壹、信用風險標準法
一、風險權數
(一)資產負債表表內項目計提信用風險之計算方法
(二)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計提信用風險之計算方法
二、外部信用評等
(一)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須符合之標準
(二)使用外部信用評等之原則
三、風險抵減工具 (Credit risk mitigation)
(一)適用範圍及處理原則
(二)擔保品
(三)負債表表內淨額結算
(四)保證與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貳、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 (簡稱IRB法)
一、總論
二、暴險部位之種類
(一)一般性說明
(二)企業型暴險定義
(三)主權國家型暴險定義
(四)銀行型暴險定義
(五)零售型暴險定義
(六)權益證券型暴險定義
(七)合格買入應收帳款定義
三、基礎內部評等法與進階內部評等法之風險成分計算
(一)一般性規定
(二)不同暴險部位種類之適用規定
四、整體實施之規定
(一)分階段導入之規定
(二)過渡期間之規定
五、各類暴險風險性資產與應計提資本之計算
(一)企業型暴險 (主權國家型及銀行型暴險相同)
(二)零售型暴險
(三)權益證券型暴險
(四)買入應收帳款
六、預期損失之處理方式及損失準備之認列
(一)預期損失之計算
(二)損失準備之計算
(三)預期損失及損失準備之處理
七、內部評等法之最低作業要求-共通原則
(一)最低作業要求之遵循
(二)評等系統設計以有意義之風險區隔為目標
(三)評等作業流程之完整性與公正性
(四)風險成分數量化
(五)評等結果之有效性
(六)內部評等之實際使用
(七)公司治理與監督
八、內部評等法之最低作業要求-特殊規定
(一)買入應收帳款之風險成分最低作業要求
(二)租賃權益風險成分最低作業要求
(三)權益證券資本計提特別規定
(四)違約定義
(五)擔保品最低作業要求規範
(六)壓力測試
參、附錄
附錄一、合格外部信用評等公司之評等對照
附錄二、特殊融資之法定分類法
附錄三、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應計提資本計算方法
(一)名詞定義
(二)適用範圍 (Scope of application)
(三)跨商品淨額結算規則
(四)當期暴險額法
(五)標準法
(六)內部模型計算法
附錄四、未按期交割與非採同步交割機制交易之資本處理
(一)一般性原則
(二)資本計提
第二部分 資產證券化
壹、適用範圍及名詞定義
一、適用範圍
二、名詞定義
貳、風險移轉之認定標準及相關規定
一、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交易之風險移轉認定標準
二、組合型資產證券化交易之風險移轉認定標準
三、清償買權之處理原則
四、隱含支撐之處理原則
參、使用外部信用評等資訊之作業準則
肆、資本計提方法
一、資產證券化交易之資本扣除方法
二、創始銀行對資產證券化交易之資本計提上限
三、資產證券化交易之標準法
四、資產證券化交易之內部評等法
伍、資產證券化交易加權風險性資產之計算釋例
一、釋例之基本假設
二、釋例之計算
第三部分 作業風險
壹、計算方法
一、基本指標法
(一)計算方式
(二)營業毛利 (Gross Income) 之計算說明
二、標準法及選擇性標準法
(一)適用標準
(二)標準法之計算方式
(三)選擇性標準法之計算方式
三、進階衡量法
(一)實施初期之資本底限規定
(二)管理架構之基本要求
(三)質之標準
(四)量之標準
(五)損失資料庫
(六)業務經營環境與內部控制因素
(七)情境分析
(八)風險抵減
(九)衡量方法選用 (併用) 原則
貳、附錄
附錄一、營業毛利計算說明
附錄二、標準法下各業務別之定義
附錄三、作業風險損失事件型態分類
第四部分 市場風險
壹、前言
一、市場風險定義
二、市場風險適用範圍
三、交易簿之定義與相關規定
貳、標準法
一、利率風險
二、權益證券風險
三、外匯風險 (含黃金)
四、商品風險
五、選擇權之處理
參、內部模型法
一、前言
二、通則
三、質之標準 (qualitative standards)
四、市場風險因子 (參數) 之規格
五、量之標準 (quantitative
第一部分 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
壹、信用風險標準法
一、風險權數
(一)資產負債表表內項目計提信用風險之計算方法
(二)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計提信用風險之計算方法
二、外部信用評等
(一)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須符合之標準
(二)使用外部信用評等之原則
三、風險抵減工具 (Credit risk mitigation)
(一)適用範圍及處理原則
(二)擔保品
(三)負債表表內淨額結算
(四)保證與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貳、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 (簡稱IRB法)
一、總論
二、暴險部位之種類
(一)一般性說明
(二)企業型暴險定義
(三)主權國家型暴險定義
(四)銀行型暴險定義
(五)零售型暴險定義
(六)權益證券型暴險定義
(七)合格買入應收帳款定義
三、基礎內部評等法與進階內部評等法之風險成分計算
(一)一般性規定
(二)不同暴險部位種類之適用規定
四、整體實施之規定
(一)分階段導入之規定
(二)過渡期間之規定
五、各類暴險風險性資產與應計提資本之計算
(一)企業型暴險 (主權國家型及銀行型暴險相同)
(二)零售型暴險
(三)權益證券型暴險
(四)買入應收帳款
六、預期損失之處理方式及損失準備之認列
(一)預期損失之計算
(二)損失準備之計算
(三)預期損失及損失準備之處理
七、內部評等法之最低作業要求-共通原則
(一)最低作業要求之遵循
(二)評等系統設計以有意義之風險區隔為目標
(三)評等作業流程之完整性與公正性
(四)風險成分數量化
(五)評等結果之有效性
(六)內部評等之實際使用
(七)公司治理與監督
八、內部評等法之最低作業要求-特殊規定
(一)買入應收帳款之風險成分最低作業要求
(二)租賃權益風險成分最低作業要求
(三)權益證券資本計提特別規定
(四)違約定義
(五)擔保品最低作業要求規範
(六)壓力測試
參、附錄
附錄一、合格外部信用評等公司之評等對照
附錄二、特殊融資之法定分類法
附錄三、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應計提資本計算方法
(一)名詞定義
(二)適用範圍 (Scope of application)
(三)跨商品淨額結算規則
(四)當期暴險額法
(五)標準法
(六)內部模型計算法
附錄四、未按期交割與非採同步交割機制交易之資本處理
(一)一般性原則
(二)資本計提
第二部分 資產證券化
壹、適用範圍及名詞定義
一、適用範圍
二、名詞定義
貳、風險移轉之認定標準及相關規定
一、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交易之風險移轉認定標準
二、組合型資產證券化交易之風險移轉認定標準
三、清償買權之處理原則
四、隱含支撐之處理原則
參、使用外部信用評等資訊之作業準則
肆、資本計提方法
一、資產證券化交易之資本扣除方法
二、創始銀行對資產證券化交易之資本計提上限
三、資產證券化交易之標準法
四、資產證券化交易之內部評等法
伍、資產證券化交易加權風險性資產之計算釋例
一、釋例之基本假設
二、釋例之計算
第三部分 作業風險
壹、計算方法
一、基本指標法
(一)計算方式
(二)營業毛利 (Gross Income) 之計算說明
二、標準法及選擇性標準法
(一)適用標準
(二)標準法之計算方式
(三)選擇性標準法之計算方式
三、進階衡量法
(一)實施初期之資本底限規定
(二)管理架構之基本要求
(三)質之標準
(四)量之標準
(五)損失資料庫
(六)業務經營環境與內部控制因素
(七)情境分析
(八)風險抵減
(九)衡量方法選用 (併用) 原則
貳、附錄
附錄一、營業毛利計算說明
附錄二、標準法下各業務別之定義
附錄三、作業風險損失事件型態分類
第四部分 市場風險
壹、前言
一、市場風險定義
二、市場風險適用範圍
三、交易簿之定義與相關規定
貳、標準法
一、利率風險
二、權益證券風險
三、外匯風險 (含黃金)
四、商品風險
五、選擇權之處理
參、內部模型法
一、前言
二、通則
三、質之標準 (qualitative standards)
四、市場風險因子 (參數) 之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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