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拔委員會
選拔委員會組織辦法
- 第一條 台灣金融研訓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舉辦「台灣傑出金融業務菁業獎」活動,特訂定「台灣傑出金融業務菁業獎選拔委員會組織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為使「台灣傑出金融業務菁業獎」之選拔活動能公正、公平、公開之舉行,特設置「菁業獎選拔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督導相關工作。
- 第三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督導本活動相關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 敦聘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組成評審委員會。
- 確認並彌封機構獎得獎名單。
- 遴選經委員舉薦之特殊貢獻獎候選人,並確認得獎人數及得獎人。
- 第四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位,由本院董事長擔任之;另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各指導、協辦單位之代表、以及本院所提名之財金界人士共同組成之。
- 第五條 委員會定期召開或由本院不定期個別諮詢,開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事未能召集或出席時,得委託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
- 第六條 本辦法經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