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金融機構應收債權之受委託機構應聘僱具有實際催收經驗者,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5月9日金管銀(五)字第0945000294號函規定,參加銀行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並領有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