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租稅公平與正義,我國立法院已三讀所得稅法第43之3、4修正案,台灣未來也將開始落實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CFC)所得制度,以及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認定收益制度,配合已施行多年的所得稅法第43之1、2條(非常規移轉訂價查核、反資本弱化)法案,我國反避稅法令將悉數就位,針對避稅作出全面性防堵,屆時以境外公司OBU帳戶轉投資大陸的台商,以及使用境外公司OBU帳戶規劃海外所得的個人,將不得以未分配OBU盈餘的方式遞延課稅,這對OBU的使用範疇帶來極大衝擊與影響。再者,香港、中國與新加坡金融機構於2018年啟動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機制,台灣也在2019年啟動CRS機制,當此機制一旦啟動,勢必能為反避稅的稽徵,提供充足的全球金融資訊,也會大大提升OBU帳戶的透明度,更有利於相關OBU稅賦上的查核。諸多變更,對多年始用OBU帳戶的台商來說,未來該何去何從?值得進一步深入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