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規定,信託業督導人員應符合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高階主管研習課程,累計三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每三年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相關課程累計六小時以上。本班次經信託公會認可時數為3小時。
課程大綱 課程名稱 授課大綱 時數 金融資產證券化 一、前言二、金融資產之種類三、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立法模式四、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參與者五、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導管架構六、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七、資產移轉與實買賣之認定八、投資人之保護機制九、消費者之保護機制十、結論 3 合計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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